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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研讨丨网络直播合作协议下劳动关系认定的法律分析

发表时间:2025-02-28 15:11:19文章作者:刘伟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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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案件背景

2023113日,某网络传媒公司(甲方)与路某某(乙方)签订《直播合作协议》,约定合作期限1年,路某某需加入甲方公会并独家使用指定账号进行直播。协议明确双方为合作关系,不构成劳动关系,路某某需自行承担社保及个税。合作内容主要包括:

直播要求:每月直播不低于26天,每天6小时;每月制作优质短视频10个以上。

收益分配:路某某的月收益由保底6000元及直播流水分成(20%)构成;甲方提供设备、场地及推广支持。

管理条款:甲方对路某某的直播内容、账号使用、出勤纪律等进行监督,并设置罚款规则(如迟到、着装违规等)。

协议履行期间,甲方为路某某提供舞蹈训练及直播资源。2024525日,路某某停止直播,双方产生纠纷。甲方提起商事仲裁,要求路某某支付违约金100万元;路某某则申请劳动仲裁,主张确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拖欠工资5400元。




二、争议焦点


路某某与某网络传媒公司是否构成劳动关系?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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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双方主张与法律分析


(一)主张劳动关系成立的核心论点

人格从属性

人身依附性:路某某需在甲方指定场所进行直播及训练,且必须遵守考勤制度(每月26天、每天6小时),与普通主播可自主选择时间、地点的模式显著不同。

账号与内容控制:直播账号由甲方提供,内容需经甲方审核,知识产权归属甲方,表明路某某的直播行为具有职务属性。

纪律约束:甲方通过《××2团》工作群发布的管理规则(如请假制度、着装要求、禁止同事私下联系等),实际形成对路某某的强制性劳动纪律管理。

经济从属性

固定保底收入:路某某每月获得6000元保底收益,与普通劳动者的“底薪+提成”结构相似,体现经济依赖性。

收益分配方式:尽管分成基于直播流水,但保底条款的存在弱化了风险共担特征,更接近劳动报酬性质。

组织从属性

路某某被纳入甲方的直播团队,需配合团队协作(如团播),其工作内容构成甲方核心业务(网络直播运营)的组成部分。

法律依据:

根据《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》(劳社部发〔2005〕12号),劳动关系的成立需满足主体资格、劳动管理及业务从属三要件。本案中路某某受甲方规章制度约束,从事甲方安排的有报酬劳动,且直播业务属于甲方经营范围,符合劳动关系特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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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主张民事合作关系的核心论点

合同约定排除劳动关系

协议明确约定双方为“平等合作关系”,并排除劳动、劳务等法律关系,体现双方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。

路某某自行承担社保及个税,与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代缴义务不符。

管理行为的民事属性

甲方对直播时长、内容的要求系基于合作协议的履约义务,旨在保障直播质量及合作效果,而非基于劳动关系的单方管理权。

罚款条款属于合同违约责任,而非劳动纪律处罚。

收益分配的市场化特征

路某某的收入来源于直播打赏分成,收益与直播效果直接挂钩,符合合作关系的风险共担原则;保底收益仅为*低保障,不改变合作性质。

法律依据:

《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》(人社部发〔202156号)指出,若双方无劳动管理的高度从属性,应依民事法律调整权利义务。本案中,甲方管理行为服务于合作目标,未达到劳动关系所需的控制程度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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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裁判倾向与法律适用

法院需结合协议约定与履行实际,综合判断劳动关系的核心特征——从属性:

合意优先原则

双方明确排除劳动关系,且协议内容未直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,应尊重意思自治。

实际履行中的从属性审查

人格从属性:甲方对路某某的考勤、着装、社交限制等管理措施,已超出合作必要的合理限度,具有劳动管理性质。

经济从属性:保底收益的存在削弱了合作关系的风险共担特征,接近劳动报酬性质。

业务从属性:路某某的直播活动构成甲方主营业务,且其需服从团队安排,符合“业务组成部分”要件。

新业态劳动关系的认定趋势

根据*高人民法院《关于为稳定就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》(法发〔2022〕36号),平台经济中劳动关系的认定需审慎审查“用工事实与劳动管理程度”。若企业通过协议规避劳动关系,但实际管理强度达到劳动从属标准,则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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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、结论与启示


本案裁判倾向

尽管协议排除劳动关系,但路某某在直播时间、场所、纪律等方面高度依附于甲方,且保底收益体现经济从属性,符合劳动关系实质要件。法院可能突破合同形式,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。

对企业与主播的启示

企业合规建议:若需避免劳动关系风险,应减少对主播的强制性管理,采用纯分成模式,并避免设置固定保底收入。

主播权益保障:主播应警惕“合作协议”掩盖劳动关系的情形,及时主张社保、工资等法定权益。

立法与司法展望

新业态下劳动关系的认定需进一步细化标准,平衡企业灵活用工与劳动者权益保护,避免“形式合作、实质劳动”的规避行为。




刘伟律师

重庆军航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,党支部书记,执委会副主任。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解专家,重庆市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,重庆两江新区法律服务团成员,两江新区律工委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副主任,两江新区劳动争议仲裁院兼职仲裁员、调解员,两江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。取得高级企业合规师、人力资源法务师、心理咨询师等资格证书。曾在部队服役28年,转业前系陆军某部正团职干部,陆军上校军衔。擅长刑事辩护、企业合规管理与风险防范、劳动争议解决等。

联系方式:13883785515(微信同号)

作者:刘  伟

审核:纪强君

编辑:李月月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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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庆军航律师事务所 简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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